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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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活污水处理站 | 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 |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然后引至东莞市清溪厦坭污水处理厂,尾水排入石马河。 | 生活污水中的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监测结果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 | 达标 |
2 | 注塑成型、挤出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 注塑成型、挤出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 注塑成型、挤出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 注塑成型、挤出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 达标 |
3 | 水磨水循环使用,定期捞渣补充,不外排。 | 水磨水循环使用,定期捞渣补充,不外排。 | 水磨水循环使用,定期捞渣补充,不外排。 | 水磨水循环使用,定期捞渣补充,不外排。 | 达标 |
4 | 破碎水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捞渣补充,不外排。 | 破碎水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捞渣补充,不外排。 | 破碎水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捞渣补充,不外排。 | 破碎水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捞渣补充,不外排。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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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经处理后的废气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 项目注塑成型、烘料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废气,设置在密闭车间内经集气装置收集后,引至4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管道引至楼顶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经处理后的废气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 项目注塑成型、烘料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废气,经处理后的废气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 达标 |
2 | 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经处理后的废气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 项目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废气,设置在密闭车间内经集气装置收集后,引至1套“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管道引至楼顶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经处理后的废气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 项目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废气,经处理后的废气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 达标 |
3 | 水喷淋装置 | 项目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引至1套“水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管道引至楼顶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 | 项目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引至1套“水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管道引至楼顶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 | 项目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引至1套“水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管道引至楼顶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 | 达标 |
4 | 注塑成型、烘料、挤出工序无组织排放 | 注塑成型、烘料、挤出工序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 注塑成型、烘料、挤出工序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 注塑成型、烘料、挤出工序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 达标 |
5 | 碎料、混料、机加工工序无组织排放 | 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较严值。 | 碎料、混料、机加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较严值。 | 碎料、混料、机加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较严值。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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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理布局、减震、墙体隔声、距离衰减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生产设备、机械通风及辅助设备运行时产生噪声,通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减震等措施,再经墙体隔声、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达标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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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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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 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 员工生活垃圾纳入镇区环卫清运系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滋生蚊蝇。 生产过程及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活性炭(HW49),废空压机油(HW08)、废空压机油桶(HW08)、废火花机油(HW08)、废火花机油桶(HW08)、废润滑油(HW08)、废润滑油桶(HW08)、废切削液(HW09)、废切削液桶(HW09)、含油金属碎屑(HW09)经收集后均交予广东粤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编号:YL2024-F0208,资质编号:4419000026)处理,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做到可防流失、防渗漏、地面硬化等,贮存场所外部挂有危险废物警示牌,内部墙面均贴相应的危险废物标识牌,并挂有危险废物台账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材料、金属边角料和次品、沉渣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予东莞市绿洁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 | 已落实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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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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