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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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纳管排放 | 《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73-2010)表2“生物医药研发机构”间接排放限值 | 项目可能沾染生物活性物质的容器清洗前,先经消毒灭菌处理。项目产生的制冰机排水、水浴锅排水、灭菌锅排水、后道清洗废水、洗衣废水一并经集水池收集后通过DW001实验室废水排放口纳入园区污水管网,生活污水通过所在建筑生活污水总管纳入园区污水管网,经市政污水管网,最终均进入白龙港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 项目实验废水排放口处各污染物均能够满足《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73-2010)表2“生物医药研发机构”间接排放限值,符合环评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 达标 |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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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项目实验废气经通风柜/万向罩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10005-202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 | 项目实验废气经通风柜/万向罩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 项目DA001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甲醇均能够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10005-2021)表1、表2、表C.1相应的排放限值要求;二甲基甲酰胺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附录A相应的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甲醇的厂界浓度均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3限值要求。 | 达标 |
| 2 | A2生物安全柜产生的生物气溶胶经设备自带高效过滤器处理后室内排放,B2生物安全柜产生的生物气溶胶经设备自带高效过滤器处理后经楼顶单独排放口排放。 | / | A2生物安全柜产生的生物气溶胶经设备自带高效过滤器处理后室内排放,B2生物安全柜产生的生物气溶胶经设备自带高效过滤器处理后经楼顶单独排放口排放。 | / | 达标 |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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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减振降噪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①选购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设隔振基础或铺垫减振垫;②风机与管道连接部分做软连接;③在设备运行过程中注意运行设施的维护。 | 项目厂界昼间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昼间≤60dB(A)),项目夜间不运行,符合环评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 达标 |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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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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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固体废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要求。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含生物活性的各类废弃物在委托处置前应先灭活处理。一般工业固废贮存过程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要求。 | 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为废紫外灯管、废一般包装,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内,其中废一般包装已委托上海力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期清运处理,废紫外灯管暂未产生,暂未签订处理协议,待产生后委托合法合规单位清运处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实验废物、医疗废物、废化学品包装、废活性炭、废过滤器、报废化学品、实验废液,其中实验废物、医疗废物(先经高温灭活处理)、废化学品包装、废活性炭、废过滤器(先经高温灭活处理)分类收集后暂存在固态危废暂存间内,报废化学品、实验废液分类收集后暂存在液态危废暂存间内,已委托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定期清运处置,并已完成危废管理计划网上备案;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可以做到100%处理处置。 | 已落实 |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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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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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应建立健全环境风险和生物安全防范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并备案。应严格控制各类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措施以及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确保环保设施长期稳定运行、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治理。 | 企业已建立健全环境风险和生物安全防范制度,已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备案,备案号:310115-2025-568-L。企业严格控制各类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措施以及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确保环保设施长期稳定运行、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治理。 | 已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