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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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隔油池、化粪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 | 依托厂区现有隔油池、化粪池 | 本项目生活污水排口中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动植物油检测值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的要求。生活污水排口中氨氮、总磷检测值符合《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 33/887-2013)中限值的要求。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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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布袋除尘装置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 | 已建设 | 计量投料、混合搅废气中颗粒物去除率约89.8%(环评中处理效率按98%计)本项目废气出口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检测值均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相关要求。 | 达标 |
2 | 光催化+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 已建设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仍能满足熔融挤出、水冷却废气的排放要求,光催化为低效治理设施,根据《浙江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新建、改建和扩建涉 VOCs 项目不使用低温等离子、 光氧化、光催化等低效治理设施(恶臭异味治理除外)”。 | 熔融挤出、水冷却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去除率约68.3%(环评中处理效率按85%计),本项目废气出口中非甲烷总烃、酚类、二氧化硫、甲苯、硫化氢、氯苯类、氨、氟化氢、二氯甲烷排放浓度检测值均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相关要求,本项目废气出口中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的相关要求。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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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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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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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建立台账制度,规范设置废物暂存库,危险废物和一般固废分类收集、堆放、分质处置,尽可能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项目危险废物贮存须满足 GB18597-2023 等相关要求。项目产生的废催化灯管、废过滤棉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并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禁委托无相应危废处理资质的个人和单位处置危险废物,严禁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般固废的贮存和处置须符合 GB18599-2020 等相关要求,确保处置过程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 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建立台账制度,规范设置废物暂存库,危险废物和一般固废分类收集、堆放、分质处置,尽可能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项目危险废物贮存须满足 GB18597-2023 等相关要求。项目产生的废过滤棉、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并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禁委托无相应危废处理资质的个人和单位处置危险废物,严禁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般固废的贮存和处置须符合 GB18599-2020 等相关要求,确保处置过程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废包装分类收集后外卖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 已落实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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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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