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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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综合废水处理设施 |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6-2013)中表 2 间接排放限值,其中氨氮达到《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表1工业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 | 本项目采用雨、污分流排放制,污水排入市政管网。本项目锅炉废水与原有项目其他废水一并依托原有综合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纳管排放。 | 监测点位:调节池+综合废水排放口;监测因子:均为pH值、色度、悬浮物、BOD5、CODCr、动植物油、硫化物、氨氮、总氮、总磷、氯离子、总铬、六价铬;监测频次:连续2周期,每周期4次。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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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污水站废气处理设施 | 污水站恶臭废气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 污水站生化池、污泥池等构筑物产生恶臭,对构筑物均已加盖密闭,并设一套二级碱喷淋废气处理设施对污水站恶臭废气进行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 监测点位:DA002污水处理设施废气进口+出口;监测因子:臭气浓度、氨(氨气)、硫化氢;监测频次:连续2周期,每周期3次 | 达标 |
2 | 天然气锅炉 | 锅炉废气排放标准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燃气锅炉的特别排放限值,其中本项目新建天然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嘉兴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嘉政办发[2019]29号)及2020年修改单(嘉政办发[2020]48号)中要求,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 30mg/m3 | 天然气锅炉燃烧废气经收集后通过15米以上排气筒排放 | 监测点位:DA001锅炉废气排放口;监测因子:氮氧化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林格曼黑度;监测频次:连续2周期,每周期3次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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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防震垫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对有振动噪声产生的设备加垫橡胶、弹簧防震垫; 加强设备的日常维修、更新,确保所有设备尤其是噪声污染设备处于正常工况 | 监测点位:厂界四周;监测因子: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监测频次:连续2周期,昼夜各一次 | 达标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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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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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 处置原则,建立台账制度,规范设置废物暂存库,危险废物和一般固废分类收集、堆放、分质处置,尽可能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项目危险废物贮存须满足 GB18597-2001 及其标准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等要求。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并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禁委托无相应危废处理资质的个人和单位处置危险废物,严禁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般固废的贮存和处置须符合GB 18599-2020 等相关要求,确保处置过程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 本项目一般固废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废树脂现阶段暂未产生,待产生后委托处置;一般固废污泥委托嘉兴新嘉爱斯热电有限公司处置。 | 已落实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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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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