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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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生活污水治理设施 | 根据(DB44/26-2001)《水污染 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三 级标准 | 根据项目的布局、设施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在生活污水排放口布设1个监测点进行 监测,连续监测2天,每天分时段采样4次。 | 验收监测期间,生活污水排放口中pH值为6.7~7.1,最大值 为7.1;悬浮物的排放浓度为19~38mg/L,平均排放浓度为29.5mg/L;化学需氧量的排放浓 度 为 107~138mg/L , 平 均 排 放 浓 度 为 121mg/L ; 五 日 生 化 需 氧 量 的 排 放 浓 度 为 24.5~39.4mg/L,平均排放浓度为31.3mg/L;氨氮的排放浓度为6.16~8.87mg/L,平均排放 浓度为7.65mg/L。各监测因子监测结果均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 达标 |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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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 | 根据《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5 大气污染物 排放限值。 | 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是注塑废气、喷油废气、移印废气、油色废气,主要污染物有 非甲烷总烃、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漆雾(颗粒物),均为有组织排放,共有 2 套废 气处理设施。 | 验收监测期间,注塑废气排放口(DA001)中,非甲烷总烃 的排放浓度为 1.17~1.38mg/m3,最大排放浓度为 1.38mg/m3,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 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 5 标准限值。 | 达标 |
| 2 | 无组织废气治理设施(厂界) | 本项目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表 9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 VOCs 排放参照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 准》(DB44/815-2010)表 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 本项目周边建筑物以 4-6 层高为主,每层按 3 米计,最高建筑物 18 米。 4 由于本项目排气筒高度没有高出周围 200m 半径范围的建筑物 5m 以上,按 15m 高度对应的排放速率限值的 50%执行。喷油、油色、移印工序共用一条排气 筒,因此,本项目总 VOCs 参照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 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和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 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较严值 |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范 围为 0.38~0.77mg/m3,最大排放浓度为 0.77mg/m3,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中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要求 (<4.0mg/m3);颗粒物的排放浓度范围为 0.098~0.163mg/m3,最大排放浓度为 0.163mg/m3, 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 2 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 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1.0mg/m3);VOCs 的排放浓度范围为 0.53~0.94mg/m3,最大排放 浓度为 0.94mg/m3,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815-2010)表 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要求 | 达标 |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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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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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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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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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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