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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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级化粪池 | 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 |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引至东莞市万江污水处理厂。 | 达标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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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法 |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须符合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烤粉、燃烧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 号)中的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 30、200、300 毫克/立方米);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 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项目烤粉工序会产生少量有机废气,其主要成分为非甲烷总烃,烤粉工序中除了有机废气外,相应的会伴有明显的异味,恶臭气体;项目烤粉工序部分隧道炉以及面包炉使用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燃烧时会产生少量SO2、NOX、烟尘颗粒物,烤粉工序废气和燃料燃烧工序废气通过炉窑进出口处集气罩一并收集,烤粉工序设于密闭空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对废气进行收集后,引至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法” 进行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处理能力6000m3/h,排放口编号DA001。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 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有组织排放达到《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 号)中的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 30、200、300 毫克/立方米);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 达标 | 达标 |
2 | 旋风除尘装置+脉冲滤芯装置 | 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逸出 颗 粒 物 排 放 执 行 广 东 省 《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项目喷粉车间在喷粉时为密闭状态,喷粉工序会产生颗粒物,颗粒物经设备自带的滤芯过滤回收装置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剩余的粉末涂料再经“旋风除尘装置+脉冲滤芯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加强车间管理;项目焊接工序会产生一定的颗粒物,通过加强车间管理后无组织排放,颗 粒 物 排 放 达到 广 东 省 《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 (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达标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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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采取适当墙体隔声、降噪等措施;自然衰减等措施 |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 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限值。 | 项目采取适当墙体隔声、降噪等措施;自然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 达标 | 达标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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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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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采用库房或包装工具贮存,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产生的危险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工业固体废物应委托具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具有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等管理要求。 | 与环评及批复一致,金属碎屑及边角料、废包装材料收集后交专业公司回收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项目中转物交原料供应商回收;项目废活性炭交危险废物收集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理,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 | 已落实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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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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