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
1 | 排气筒P1 | 《区域性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锯切粉尘经收集后引入“脉冲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气通过15m排气筒P1排放。 | 排气筒P1有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4.7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29kg/h,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速率限值(颗粒物:3.5kg/h)。 | 达标 |
2 | 排气筒P2 | 《区域性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砂光粉尘经收集后引入“脉冲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气通过15m排气筒P2排放 | 排气筒P2有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3.2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29kg/h,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速率限值(颗粒物:3.5kg/h)。 | 达标 |
3 | 排气筒P3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 | 配胶、涂胶、热压及覆膜贴面热压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进入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的废气通过15m排气筒P3排放。 | 排气筒P3有组织废气中甲醛最大排放浓度为6.62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098kg/h,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限值(甲醛:25mg/m3、0.26kg/h);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0.164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0024kg/h,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1Ⅱ时段排放限值(VOCs:40mg/m3、2.4kg/h)。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
1 | 减振、隔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项目运营期的噪声主要为多边锯、二条锯、风机等设备运转噪声,声源源强70~95dB(A)。选用了低噪声设备,并采取了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 | 厂界各监测点位昼间噪声在55.6dB(A)~56.7dB(A)之间,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功能区的要求。 | 达标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
1 |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边角料、废包装材料、除尘器收尘经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外售综合利用;废胶桶、废灯管、废光触媒棉、废活性炭、废导热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边角料、废包装材料、除尘器收尘经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外售综合利用;废胶桶、废活性炭、废导热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 已落实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