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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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化粪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 | 化粪池 | 本项目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要求后,接管安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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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废气处理设施 | FQ-1~FQ-7排气筒以及等效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SO2、NOx、非甲烷总烃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20)、《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相应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SO2、NOx、非甲烷总烃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相应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G5厂区内厂房外监控点浓度限值可满足《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中相应排放限值要求;工业炉窑所在厂房生产车间门、窗等排放口的浓度最高点颗粒物G5可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20)表3中相应排放限值要求。 | 下料工序排放的颗粒物经脉冲袋式除尘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FQ-1排放,焊接组装工序排放的颗粒物经滤筒除尘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FQ-2排放,打磨整形、喷砂工序排放的颗粒物经脉冲袋式除尘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FQ-3排放,喷锌工序排放的颗粒物经脉冲袋式除尘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FQ-4排放,喷塑工序排放的颗粒物经旋风+滤筒除尘过滤处理后,与经脉冲滤筒除尘的抛丸废气,一起由排气筒FQ-5排放,喷塑烘干工序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天然气燃烧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FQ-6排放;锯木组装工序排放的颗粒物经脉冲袋式除尘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FQ-7排放。打磨整形工序(研磨)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水浴除尘装置处理后,与未被捕集废气在车间无组织排放 | FQ-1~FQ-7排气筒以及等效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SO2、NOx、非甲烷总烃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20)、《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相应排放限值要求。 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SO2、NOx、非甲烷总烃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相应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厂区内厂房外监控点浓度限值可满足《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中相应排放限值要求;工业炉窑所在厂房生产车间门、窗等排放口的浓度最高点颗粒物可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20)表3中相应排放限值要求。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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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理车间布局,采取有效降噪措施 | 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本项目在生产过程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运行。通过合理布局、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减少噪声。 | 厂界昼间贡献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3类昼间标准要求,夜间不生产 | 达标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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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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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零排放。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废物综合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固体废物在厂区的堆放、贮存、转移等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 )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有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 本项目已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理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一般废物综合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已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厂内固体废物的收集和贮存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 )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 已落实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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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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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立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与环境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报告表环境风险分析篇章中的事故应急防范、减缓措施,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措施事故发生。本项目建成后,公司应当根据环评、安评等其它有关要求,及时编制全公司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实施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并在项目运行前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 本项目已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中相关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减缓措施,已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无锡市锡山生态环境局 | 已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