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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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化粪池、隔油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 | 本项目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碱液喷淋塔产生的喷淋废液和催化耦合吸收塔产生的杂醇溶液均委托宁波市北仑环保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处置,故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达到《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的间接排放限值)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经余姚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杭州湾。 | 生活污水总排口中的监测因子pH值(范围)、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动植物油最大日均值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最大日均值符合《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间接排放限值。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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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碱液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四级催化耦合吸收塔装置 | 固体硅胶加工废气和液态硅胶加工废气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装置”的排放标准和表6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PP、PE普通注塑车间废气的非甲烷总烃及塑料粉碎粉尘的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由于注塑废气与液态硅胶注塑收集后通过同一根排气筒排放,故从严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装置”的排放标准;PVC注塑、吹塑、挤塑车间废气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和EO灭菌及解析废气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由于PVC注塑、吹塑、挤塑车间废气与液态硅胶注塑收集后通过同一根排气筒排放,故从严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装置”的排放标准;移印废气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中表1中的排放限值,具体排放标准详见表6-6,硅胶、塑料加工及移印时产生的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中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食堂油烟废气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中的表2中型规模标准;厂区内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因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同时需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且三个标准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的无组织标准限值均一致,因此本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的点胶废气中的少量乙酸废气参考《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说明,无组织监控按质量标准一次值的4倍计。 | 本项目排放的废气主要为硅胶及塑料制品车间废气(PP、PE普通注塑车间废气,PVC注塑、吹塑、挤塑车间废气,固体硅胶加工废气,液态硅胶加工废气,移印废气,硅胶、塑料加工及移印时产生的恶臭气体,塑料粉碎粉尘),点胶废气,高周波塑封包装废气,EO灭菌及解析废气,食堂油烟废气。1楼车间废气(PE、PP塑料注塑废气,PVC注塑、吹塑、挤塑废气,液态硅胶注塑废气,塑料粉碎粉尘)和2楼车间废气(固体硅胶加工废气,移印及固化废气)分别通过车间整体密闭负压收集后经同一套碱液喷淋处理后再分开经2套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两根25m排气筒高空排放;点胶废气和高周波塑封包装废气要求加强车间通风;EO灭菌废气及解析废气分别收集汇总后经同一套四级催化耦合吸收塔装置处理后经25m高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至屋顶高空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1楼车间废气及2楼车间废气处理设施出口的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符合《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装置”的排放标准,氯化氢、氯乙烯最大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中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EO灭菌及解析废气处理设施出口的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二级标准;食堂油烟最大排放浓度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 18483-2001表2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氯乙烯、乙酸的最大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的二级中的“新扩改建”的厂界标准值;车间口的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最大浓度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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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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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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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固体废弃物必须妥善收集、处置。属于危险固废的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规范地收集、堆放和储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本项目固废主要为一般废包装材料、塑料边角料、残次品及不可回用边角料,水环真空泵废液、碱喷淋废液、杂醇废液、浮油、废过滤介质、废活性炭、废包装桶、含油废包装桶、废机油、废液压油、废移印网版、废抹布手套、废空气滤芯、生活垃圾。塑料边角料经粉碎后回用于生产,一般废包装材料、残次品及不可回用边角料、废空气滤芯收集后外卖给物资回收公司综合利用,水环真空泵废液、碱喷淋废液、杂醇废液、浮油、废过滤介质、废活性炭、废包装桶、含油废包装桶、废机油、废液压油、废移印网版、废抹布手套均委托宁波市北仑环保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因碱液喷淋塔产生的喷淋废液委托宁波市北仑环保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处置,故无环评中提及的废水处理污泥产生。 | 已落实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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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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