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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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实验废水预处理依托之江股份污水处理站(工艺:中和+ 混凝沉淀+紫外消毒工艺)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199-2018)》表 2 三级标准 | 实验废水预处理依托之江股份污水处理站(工艺:中和+ 混凝沉淀+紫外消毒工艺) | 项目实验产废水依托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环保责任主体为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项目排放的生活污水最终经所在园区污水总排放口纳管排放,无本项目独立的污水监测井,因此本项目无需设置废水污染物监测。 | 达标 |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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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前处理废气、配制废气、浸泡废气由通风柜或生物安全柜负压收集,实验室整体负压排风,废气收集后经两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由 DA001、DA002 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均为 34m。 | 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TVOC 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 2 中药物研发机构工艺废气浓度限值,三氯甲烷、二甲苯、异丙醇、甲醇、乙酸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 3 限值要求。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 C.1 浓度限值。 | 前处理废气、配制废气、浸泡废气由通风柜或生物安全柜负压收集,实验室整体负压排风,废气收集后经两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由 DA001、DA002 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均为 34m。 | 经监测,项目DA001和DA002排放口有组织非甲烷总烃可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标准限值要求; 项目DA001和DA002排放口有组织三氯甲烷、二甲苯、异丙醇、甲醇可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三氯甲烷、二甲苯、甲醇可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3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可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C.1标准限值要求。 | 达标 |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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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建筑隔声、安装减震垫、风机采用软管连接、进出口安装消声设备等综合降噪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境噪声排放 标准》(GB12348-2008) | 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建筑隔声、安装减震垫、风机采用软管连接、进出口安装消声设备等综合降噪措施 | 经监测,厂界噪声均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功能标准限值。 | 达标 |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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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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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其中危险废物应实行分类贮存,建立管理台账,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危险废物应统一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履行危险废物备案制度。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时收集分类,妥善保管,并交由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外运处置;危险废物经分类收集后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外运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暂存满足相应防渗、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并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的要求设置环保图形标志。 本项目危险废物暂存间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并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的要求设置环保图形标志。 | 已落实 |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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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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