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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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医疗综合废水治理设施 | 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挥发酚、总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五日生化需氧量、pH值、悬浮物、动植物油、粪大肠菌群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66-2005)表 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预处理标准,氨氮、色度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接触池出口总余氯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66-2005)。 | 医疗废水经“接触酸化+好氧+沉淀+次氯酸钠消毒”处理,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三级化粪池预处理。 | 粪大肠菌群(MPN/L)≤2500、pH值≤7.3、化学需氧量≤47mg/L、五日生化需氧量≤14.7mg/L、悬浮物≤18mg/L、氨氮≤8.11mg/L、动植物油≤0.31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35mg/L、色度稀释倍数≤10倍、挥发酚≤0.0148mg/L、总余氯≤2.31mg/L、石油类和总氰化物均低于检出限。 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71mg/L. | 达标 |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
| 1 | 病理科试验废气治理设施 | 总VOCs排放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二时段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 医技大楼病理科实验室操作过程机废气经“光氢离子电子空气净化器”治理装置处理,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口编号为FQ-3882-1、FQ-3882-2。 | FQ-3882-1非甲烷总烃≤0.82mg/m3、总VOCs≤0.61mg/m3; FQ-3882-2非甲烷总烃≤1.06mg/m3、总VOCs≤0.63mg/m3。 | 达标 |
| 2 | 备用发电机燃料废气 | 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 2001)表 2 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备用发电机燃料废气经专用烟道收集后引至楼顶高空排放,排气筒编号为FQ-3882-3、FQ-3882-4、FQ-3882-5。 | FQ-3882-3二氧化硫≤28mg/m3、氮氧化物≤83mg/m3、颗粒物<20mg/m3、林格曼黑度<1级; FQ-3882-4二氧化硫≤24mg/m3、氮氧化物≤97mg/m3、颗粒物<20mg/m3、林格曼黑度<1级; FQ-3882-5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81mg/m3、颗粒物<20mg/m3、林格曼黑度<1级。 | 达标 |
| 3 | 污水站臭气 |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 污水站为地埋式,实行封闭式管理,臭气收集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处理后废水处理站房楼顶排放,排放高度约为4.5m。 | 污水站周界废气下风向氨气≤0.083mg/m3、、臭气浓度<10无量纲、甲烷≤0.000248%、硫化氢和氯气均低于检出限。 | 达标 |
| 4 | 厨房油烟 |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表2大型规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低去除效率中大型规模的标准限值要求。 | 项目厨房油烟经“静电油烟处理装置”处理后引至食堂楼顶排放,排气筒编号为FQ-3882-6,排放高度约为16m。 | 油烟折算浓度≤0.2mg/m3、处理效率≤85.6% | 达标 |
| 5 | 无组织废气 | 院界臭气浓度、氨气、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93) 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总VOCs排放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814-2010)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院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 项目检验病菌经消毒处理+高效过滤后无组织排放;项目生活垃圾、医疗废弃暂存间经设置强制排风装置,加强日常管理,及时清运垃圾等措施后无组织排放。 | 院界废气下风向总VOCs≤0.13mg/m3、氨气≤0.082mg/m3、臭气浓度<10无量纲、硫化氢均低于检出限;院区内非甲烷总烃≤0.46mg/m3。 | 达标 |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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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噪声治理设施 | 项目东、南边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的 2 类区限值,西面、北面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 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的 4 类区限值;住院部病房、门诊大楼诊室等室内噪声排放执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医院建筑表 6.1.1 室内允许噪声级低限标准相关要求。 | 优化院区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了有效的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 | 北边界外1米昼间≤65dB(A)、夜间≤52dB(A);西边界外1米昼间≤62dB(A)、夜间≤51dB(A);南边界外 1 米≤58dB(A)、夜间≤46dB(A);北边界外 1 米≤52dB(A)、夜间≤44dB(A); 分娩室昼间≤38dB(A)、夜间≤38dB(A);实验室昼间≤38dB(A)、夜间≤37dB(A);诊室昼间≤36dB(A);听力室昼间≤22dB(A);候诊厅昼间≤54dB(A)、夜间≤50dB(A);洁净手术室昼间≤43dB(A)、夜间≤34dB(A);重症监护室昼间≤32dB(A)、夜间≤30dB(A);病房昼间≤38dB(A)、夜间≤352dB(A)。 | 达标 |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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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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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项目危险废物收集后定期交由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未被污染的医疗用品必须交由相关医疗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进行分类收集后及时交由环卫部门;项目产生的餐厨垃圾必须交由相关单位回收处理。 | 项目医疗废物收集后定期交由相关医疗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危险废物收集后定期交由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餐厨垃圾及废油脂交由瀚蓝绿电固废处理(佛山)有限公司处理。 | 已落实 |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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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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