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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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项目种子废水、种子罐清洗废水、发酵废水、发酵罐清洗废水经高温灭活预处理,修饰后离子层析废水(含氰废水)经次氯酸钠氧化预处理,与其他生产废水一起进入北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废气与纯水制备浓水、循环冷却水、蒸汽冷凝水混合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光大水务(章丘)运营有限公司(原章丘区第一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 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建设集、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种子培养废水、种子罐清洗废水、发酵废水、发醉罐清洗废水等含活性物质的废水要经高温灭活预处理;含氰废水要单独收集,经次氯酸钠氧化预处理。经预处理后的活性工艺废水、含氰废水与其他生产废水一并经北厂区配套的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规模300m3/d)进行处理达到《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DB37/3416.3-2018)表2重点保护区域标准、《生物工程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表2标准限值、《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章丘区小清河流域执行水污染物区域排放限值的通知》要求后,与纯水制备浓水、循环冷却排污水以及蒸汽冷凝水一并满足光大水务(章丘)运营有限公司进水水质要求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光大水务(章丘)运营有限公司(原章丘区第一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 项目种子废水、种子罐清洗废水、发酵废水、发酵罐清洗废水经高温灭活预处理,修饰后离子层析废水(含氰废水)经次氯酸钠氧化预处理,与其他生产废水一起进入北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废气与纯水制备浓水、循环冷却水、蒸汽冷凝水混合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光大水务(章丘)运营有限公司(原章丘区第一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 根据监测数据可知,废水中总有机碳(TOC)、急性毒性、粪大肠菌群满足《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表3标准要求,氟化物满足《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章丘区小清河流域执行水污染物区域排放限值的通知》要求,其他因子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DB37/3416.3-2025)表2重点保护区域标准要求,各因子均满足光大水务(章丘)运营有限公司(原章丘区第一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 达标 |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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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项目发酵废气配置高效呼吸过滤器,过滤后的发酵废气与溶剂挥发废气一同经过现有一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综合厂房B楼顶现有52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 1、发酵工段产生的废气经收集、高效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达标外排,确保外排废气须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标准、《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要求以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要求。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52米。 配制工段产生的溶剂挥发废气经收集,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外排废气要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II时段排放限值要求。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52米。 2、要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各类废气的无组织排放,确保厂界污染物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挥发性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浓度限值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措施和排放限值要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 | 项目发酵废气配置高效呼吸过滤器,过滤后的发酵废气与溶剂挥发废气一同经过现有一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综合厂房B楼顶现有52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排气筒DA001有组织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5.38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076kg/h,有组织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7)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浓度60mg/m3、速率3.0kg/h)。有组织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4.5mg/m3,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有组织氯化氢最大排放浓度为0.43mg/m3,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标准要求(30mg/m3)。有组织臭气浓度最大排放为549(无量纲),《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52m高排气筒40000(无量纲))。 无组织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1.19mg/m3,无组织VOCs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7)表3标准要求(2.0mg/m3)。无组织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0.243mg/m3,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颗粒物1.0mg/m3)。无组织氯化氢未检出,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4标准要求(0.2mg/m3)。无组织臭气浓度最大排放为15(无量纲),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要求(20(无量纲))。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一次浓度最大值为1.9mg/m3,1h平均浓度最大值为1.47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6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 达标 |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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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要采取隔声、消音、减震等降噪措施 | 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 项目噪声源主要为设备运行噪声,企业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措施,经厂房隔音、距离衰减等措施 | 项目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厂界昼间噪声监测值在53.9~57.4dB(A)之间、厂界夜间噪声监测值在42.8~47.3dB(A)之间,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 dB(A))。 | 达标 |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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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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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危险废物要全部收集,收集和贮存设施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各危险废物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转运过程要严格执行转移联单等管理制度;一般工业固废要实现全部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 | 危险废物主要是废过滤载体、废活性炭、沾染危化品的废包等,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委托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置。一般固体废物主要是原料废包装袋外售资源回收站,空调进风废滤袋、污水处理站生化污泥等,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一般工业固废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 已落实 |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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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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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应急要求。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完成应急预案的评估、备案,定期开展环境演练。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储存间等地面要做好防渗、防腐处理,四周要建设围堰或导流沟;依托北厂区450m3事故水池,并完善各处导排连接系统,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非正常工况污染物要全部收集并妥善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消除对环境的影响 | 依托北厂区现有450m3的事故池,在雨水总排口处设置切换阀门;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等均设置导排设施与事故水池相通。 | 已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