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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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污染治理设施 | 项目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指标执行浙江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 33/887-2013),总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级标准) | 项目生活污水经园区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最终经龙港市临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排放; 根据温州精泓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E2022260中(附件六)5月19日的监测,生活污水排放口中的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小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3中的三级标准排放限值,氨氮、总磷小于《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 33/887-2013)排放限值; | 根据本次竣工环保验收检测结果,生活污水排放口所检指标符合预期效果执行标准要求。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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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 项目激光切割、覆膜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新污染源二级标准;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其中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表A.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 项目废气主要为覆膜和激光切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废气收集后经“水膜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25m高空排放。 验收监测期间,东侧激光切割机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中非甲烷总烃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西侧激光切割机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中非甲烷总烃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排放限值。 | 根据本次竣工环保验收检测结果,生活污水排放口所检指标符合预期效果执行标准要求。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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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噪声治理设施 | 合理布局生产车间,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 对高噪声设施采取降噪减震措施,并加强设备维护,使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 3 类 标准 | 根据温州精泓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E2022260中(附件六)可知本项目已选用低噪声设备,车间合理布局,验收监测期间,东侧、南侧、西侧、北侧厂界昼间噪声小于《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 根据本次竣工环保验收检测结果,生活污水排放口所检指标符合预期效果执行标准要求。 | 达标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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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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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各类固废须妥善处置或利用。一般生产固废经妥善收集后综合利用;危险废物须设置符合规范的临时暂存场所,并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置,转移活动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实施;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处理。 一般固废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7修正)》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2013年)相关规定。 | 项目残次品与边角料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浙江飞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 | 已落实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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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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