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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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化粪池、配套污水管网等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的B级控制项目限值 | 化粪池、配套污水管网等 | 生活污水排放可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的B级控制项目限值 | 达标 |
2 | 废水处理设施(混凝反应箱+混凝沉淀池+高效气浮池+水解酸化池+CASS池+机械过滤器+活性炭过滤器等)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 19923-2005)表1中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源的水质标准 | 废水处理设施(混凝反应箱+混凝沉淀池+高效气浮池+水解酸化池+CASS池+机械过滤器+活性炭过滤器等) | 生产废水通过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再回用(前3道清洗池、表面处理池、气旋塔、水帘喷漆台等)。生产废水回用可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 19923-2005)表1中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源的水质标准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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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注塑、吸塑等工序废气(2号厂房):集气收集系统+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高度为36m的排气筒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注塑、吸塑等工序废气(2号厂房):集气收集系统+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高度为36m的排气筒 | 注塑、吸塑等工序废气排放可达《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达标 |
2 | 喷漆及烘干废气(3号厂房):集气收集系统+气旋塔+除雾箱+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高度为36m的排气筒 | 《大气综合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排放限值 | 喷漆及烘干废气(3号厂房):集气收集系统+气旋塔+除雾箱+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高度为36m的排气筒 | 污染物颗粒物排放可达《大气综合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污染物二甲苯、乙酸乙酯与乙酸丁酯合计、非甲烷总烃排放可达《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排放限值 | 达标 |
3 | 破碎工序废气(2号厂房):集气收集系统+脉冲袋式除尘器+高度为36m的排气筒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二级标准 | 破碎工序废气(2号厂房):集气收集系统+脉冲袋式除尘器+高度为36m的排气筒 | 破碎工序废气排放可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二级标准 | 达标 |
4 | 无组织废气:车间密闭措施、加强集气收集系统收集效率、加强员工卫生防护、厂区绿化等 | 无组织废气污染物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综合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废气污染物二甲苯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中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表4规定的限值 | 无组织废气:车间密闭措施、加强集气收集系统收集效率、加强员工卫生防护、厂区绿化等 | 无组织废气污染物颗粒物排放可达《大气综合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废气污染物二甲苯排放可达《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中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排放可达《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表4规定的限值 | 达标 |
5 | 油烟废气:集气收集系统+油烟净化器+专用油烟管道屋顶排放 |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中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油烟废气:集气收集系统+油烟净化器+专用油烟管道屋顶排放 | 油烟废气排放可达《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中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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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隔声、消声减震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 隔声、消声减震措施 | 厂界噪声排放可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 达标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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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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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按规范建设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对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各类危险废物均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项目注塑、抽板、吸塑、裁剪等工序产生的次品及边角料和脉冲袋式除尘设施收集的塑料粉尘经破碎后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项目缝合工序产生的边角料和包装工序产生的废包装材料经收集在厂区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内暂存后,出售给回收企业综合利用。项目喷漆工序产生的空桶(油漆空桶、稀释剂空桶)、表面处理工序产生的空桶(除油剂空桶、铝脱脂剂空桶、铝皮膜剂空桶)、生产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及定期打捞的沉渣、水帘喷漆台及气旋塔打捞的沉渣、生产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气治理设施更换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机油经收集厂区内危废暂存间内暂存后,定期委托危废处置单位福建省储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项目含油抹布混入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外运处置;项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全部委托环卫部门定期外运统一处置。 项目已建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和危废暂存间一间。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经过分类收集和贮存,其转移和处置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经过分类收集和贮存,其转移和处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有关规定。 | 已落实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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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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