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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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化粪池 | 生活污水外排,无排放标准。 | 园区化粪池 | 项目生活污水依托园区化粪池处理后委托环卫清运,不外排。 | 达标 |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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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项目磨粉粉尘须经“集气罩+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外排;熔融挤出有机废气VOCs须经“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 | 有组织废气中有机废气排放须满足《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标准限值要求,粉尘排放浓度须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 | 菏泽市赛越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0吨塑粉项目投料粉尘、熔融挤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脉冲除尘+二级活性炭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磨粉过筛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分别通过脉冲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菏泽市赛越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0吨塑粉项目投料、熔融挤出、磨粉废气排气筒(DA001)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3.8mg/m3、排放速率为0.013kg/h,由于生产设施特殊性进口不具备监测条件,暂不统计去除效率;VOCs(NMHC)最大排放浓度为16.7mg/m3、排放速率为0.0599kg/h、去除效率为84.6~87.2%。 综上所述,项目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速率限值;有组织VOCs(NMHC)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8)表1中“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行业”II时段限值要求。 | 达标 |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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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合理布局厂区,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震、降噪、消声等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合理布置、车间封闭等降噪措施降低噪声值。 | 验收监测期间,菏泽市赛越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0吨塑粉项目厂界昼间噪声为45.1~59.6dB(A),小于60dB(A);本企业夜间不生产,不具备夜间噪声监测条件。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 达标 |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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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 | 已落实 |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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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全部回用于生产,除尘器收尘、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固体废物外售进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对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活性炭须交由具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固废暂存场所做好“防渗漏、防雨淋、防流失”措施。 | 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包装袋、除尘器收尘、机头料经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各类固体废物分类储存。生活垃圾处置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本)中第四章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有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场所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工业固废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本)的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有关要求要求;危险废物处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 已落实 |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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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 | 已落实 |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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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 | 已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