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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车间一级酸液喷淋预处理后汇合基胶二次收集废气、液体胶废气,并入一套酸液喷淋+过滤棉除雾+两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一根25米高排气筒(FQ-010947)高空排放 |
有组织排放废气中,生产车间及配套实验楼(1~7层)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其修改单,氨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
已建设 |
基胶收集及液体胶废气排放口(FQ-010947)的非甲烷总烃的有组织排放浓度均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其修改单的要求;氨的有组织排放速率、臭气浓度的有组织排放量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 |
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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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真空泵排气出口收集+预配房全密闭空间收集+两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一根25米高排气筒(FQ-010948)高空排放。 |
有组织排放废气中,生产车间及配套实验楼(1~7层)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其修改单,氨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
已建设 |
发泡胶、导热胶收集废气排放口(FQ-010948)5#的非甲烷总烃的有组织排放浓度均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臭气浓度的有组织排放量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 |
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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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真空泵排气出口收集+预配房全密闭空间收集+两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一根25米高排气筒(FQ-010949)高空排放 |
有组织排放废气中,生产车间及配套实验楼(1~7层)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其修改单,氨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
已建设 |
离型胶收集废气排放口(FQ-010949)7#的非甲烷总烃的有组织排放浓度均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臭气浓度的有组织排放量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 |
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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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真空泵排气出口收集+预配房全密闭空间收集+两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一根25米高排气筒(FQ-010950)高空排放 |
有组织排放废气中,生产车间及配套实验楼(1~7层)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其修改单,氨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
已建设 |
光学硅胶废气排放口(FQ-010950)9#的非甲烷总烃的有组织排放浓度均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臭气浓度的有组织排放量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 |
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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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集气罩及万向罩收集+密闭正压收集+两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一根45米高排气筒(FQ-010951)高空排放 |
有组织排放废气中,生产车间及配套实验楼(1~7层)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其修改单,氨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配套实验楼(8层)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
已建设 |
研发实验室废气排放口(FQ-010951)12#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的有组织排放浓度均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其修改单的要求;氨的有组织排放速率、臭气浓度的有组织排放量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 |
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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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集气罩及万向罩收集+两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一根53米高排气筒(FQ-010952)高空排放 |
有组织排放废气中,生产车间及配套实验楼(1~7层)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其修改单,氨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配套实验楼(8层)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
已建设 |
研发实验室废气排放口(FQ-010952)15#的非甲烷总烃的有组织排放浓度均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的有组织排放量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 |
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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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运水烟罩+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FQ-010953)高空排放 |
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表2小型规模标准 |
已建设 |
食堂废气排放口(FQ-010953)17#的有组织排放浓度均达《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表2小型规模标准的要求 |
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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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胶投料机废气经投粉机设备自带滤芯除尘器处理后以无组织方式排放。 发泡胶、导热胶投料房废气经移动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以无组织方式排放。 ⑩基胶生产、基胶助剂罐/管道/液体胶/发泡胶/导热胶/离型胶/光学硅胶真空泵房、发泡胶/导热胶/离型胶/光学硅胶预配房废气以无组织方式排放 |
无组织排放废气中,生产车间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研发实验室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
已建设 |
厂界无组织废气中,总悬浮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浓度均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氨的无组织排放浓度、臭气浓度的无组织排放量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中的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的要求。 厂区内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浓度均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 |
达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