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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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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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 | P1、P2排气筒VOC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除上述行业外的有机化工行业)Ⅱ时段要求。P3排气筒油烟排放浓度执行《山东省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表2中小型规模标准要求。 VOCs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的限值要求。 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NMHC(非甲烷总烃)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 | 2024年8月8日至8月9日连续监测2天,每天监测3次。排气筒P1VOCs浓度≤2.32mg/m3,排气筒P2VOCs浓度≤4.51mg/m3,排气筒P3油烟浓度≤0.9mg/m3,厂界VOCs浓度≤1.03mg/m3,厂区内NMHC浓度≤1.44mg/m3.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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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础减振、建筑物隔音 | 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基础减振、建筑物隔音 | 2024年8月8日至8月9日连续监测2天,昼间监测1次,噪声≤59dB(A) | 达标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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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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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暂存和处置,确保固废得到妥善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进行运行和管理,并规范设置相关标识。 项目产生的过滤网渣、废PE膜和废配件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回收综合利用;UV光解设备废灯管由厂家更换回收处置;餐厨废弃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项目一般固废主要包括废PE膜、废配件、真空出风口过滤收集的过滤网渣,统一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 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UV灯管、废活性炭纤维棉和废机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食堂餐厨垃圾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 已落实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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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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