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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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废气防治设施 | 项目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 | 脱模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反冲洗废水、设备内部清洗废水、设备表面清洗废水、洗瓶废水、车间地面冲洗废水、RO水处理系统产生的反渗透浓水、锅炉房产生的锅炉浓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小蓝污水处理厂。 | 已监测 | 达标 |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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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废气防治设施 | 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执行江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塑料制品业》(DB36/1101.4-2019)表1的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执行江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塑料制品业》(DB36/1101.4-2019)表2中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无组织浓度限值;有组织废气乙醛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限值要求;天然气锅炉燃烧产生的烟尘(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1中的燃气锅炉的标准限值;有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中的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要求。 | 干燥废气、注塑废气经收集后,由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终由同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2台1t/h的锅炉产生的锅炉烟气经管道收集后经同一根16m高排气筒(DA001)外排。 污水处理站恶臭废气经加强绿化等措施后自由扩散。粘胶废气以及未收集到的干燥废气、注塑废气及喷码废气无组织排放。 | 已监测 | 达标 |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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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噪声防治设施 | 运营期东、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区标准,西、南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 | 项目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等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震等降噪措施。 | 已监测 | 达标 |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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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采取分区防渗措施 | 采取分区防渗措施 | 已落实 |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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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废化学试剂和化学品废包装、废UV灯管、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含油抹布及手套、废机油、废机油桶、未沾染毒性和感染性危险废物的拆包废包装材料、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水处理污泥、纯水和糖浆制备产生的废活性炭、废硅藻土、废超滤膜、废反渗透膜、废滤芯、废石英砂、沉淀池沉渣等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 纯水制备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滤芯、废超滤膜、废反渗透膜、废石英砂以及糖浆制备产生的废活性炭、废硅藻土收集后交由供应商回收;纯水制备产生的沉淀池沉渣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原辅料(不含化学品)拆包产生的废包装袋、废包装桶以及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水处理污泥收集后外售。废化学试剂及化学品废包装桶(HW49 900-047-49)、废UV灯管(HW29 900-023-29)、废气处理废活性炭(HW49 900-039-49)、废含油抹布及手套(HW49 900-041-49)、废机油(HW08 900-219-08)、废机油桶(HW08 900-249-08)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 已落实 |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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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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