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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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污水处理站 | 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 依托已建成的污水处理站 | 本项目办公生活污水、实验室清洁废水、实验仪器清洗废水、实验室废气吸附装置废水等综合废水排放满足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要求。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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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1、总悬浮颗粒物、硫酸雾、氯化氢排放限值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即总悬浮颗粒物≤1.0mg/m³,硫酸雾≤1.2mg/m³,氯化氢≤0.2mg/m³); 2、总VOCs排放限值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5-2010)表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即总VOCs≤2.0mg/m³); 3、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即氨≤1.5mg/m³,硫化氢≤0.06mg/m³,臭气浓度≤20无量纲); 4、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即非甲烷总烃≤6mg/m³厂房外监控点1小时平均浓度值)。 | 无 | 1、总悬浮颗粒物、硫酸雾、氯化氢排放限值满足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即总悬浮颗粒物≤1.0mg/m³,硫酸雾≤1.2mg/m³,氯化氢≤0.2mg/m³); 2、总VOCs排放限值满足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5-2010)表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即总VOCs≤2.0mg/m³); 3、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限值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即氨≤1.5mg/m³,硫化氢≤0.06mg/m³,臭气浓度≤20无量纲); 4、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即非甲烷总烃≤6mg/m³厂房外监控点1小时平均浓度值)。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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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墙体隔声,设备减震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 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限值3类标准 | 墙体隔声,设备减震 | 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 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限值3类标准。 | 达标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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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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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废实验耗材、废药剂瓶等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按时完成年度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暂存场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设置。 2.废样品、废水处理污泥、废培养基等属于一般工业固废,应委托有相应经营范围或处理资质的公司回收或者处理。 3.办公生活垃圾应按环卫部门的规定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 1.废实验耗材、废药剂瓶等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已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按时完成年度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暂存场已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设置。 2.废样品、废水处理污泥、废培养基等属于一般工业固废,已委托有相应经营范围或处理资质的公司回收或者处理。 3.办公生活垃圾已按环卫部门的规定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 已落实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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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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