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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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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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装置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 加热注塑及吹塑过程产生的少量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 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混料、破碎过程产生的少量颗粒物及集气罩未收集的有机废气,主要污染物为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颗粒物,经车间阻挡,加强厂区绿化后排放。 | 加热注塑、吹塑废气排气筒(DA001)连续监测两天,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4.17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6.70×10-3kg/h。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60mg/m3,排放速率3.0kg/h的要求。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VOCS:60mg/m3);项目厂区内车间外监控点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浓度值(1h平均浓度限值)最大值为1.68mg/m3,浓度值(任意一次浓度限值)最大值1.97mg/m3。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表A.1厂区内VOCs监控点浓度特别排放限值,即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限值VOCS:6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限值VOCS:20mg/m3;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最大值为1.40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GB37/2801.6-2018)表3中厂界监控浓度限值2.0mg/m³;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最大值为0.341mg/m3,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无组织排放厂界控浓度限值1.0mg/m3要求。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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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注塑机等生产设备噪声经过采取减震、隔声等措施处理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对注塑机等生产设备噪声经过采取减震、隔声等措施处理 | 厂界昼间噪声最大测定值为54dB(A)(西、北厂界),厂界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要求(即昼间:60dB(A))。 | 达标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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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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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无新增劳动定员,无新增生活垃圾。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包装材料、边角料,集中收集后外卖。不合格品,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等属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在厂区内设置专门的危废仓库暂存,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和无害化处理。生产中若发现本报告表中未识别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处理处置。 | 项目无新增劳动定员,无新增生活垃圾。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包装材料、边角料,集中收集后外卖。不合格品,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属HW49类危险废物,危废代码:HW49(900-039-49),在厂区危险废物暂存库内暂存,企业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设置1座6m2危废暂存库,位于厂区西侧,与青州市洁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 | 已落实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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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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