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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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套600t/d的碱减量废水酸析预处理装置 1套16000t/d处理规模的污水站 | 企业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到《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2中的间接排放标准,苯胺类化合物、六价铬根据2015年第41号关于调整《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部分指标执行要求的公告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1中的间接排放标准,CODcr、BOD5和锑根据2015年第19号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修改单的公告执行500mg/L、150mg/L、0.10mg/L的排放标准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回用水水质参照执行《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71-2020)规定的水质要求。 | 厂区实行雨污分流,厂区屋面雨水架空排放,地面雨水接入污水处理站。 项目污水主要有生产废水(包括废气治理喷淋水、污泥滤液、印染工艺废水、酸析滤液和碱减量废水)、地面雨水和生活污水,间接冷却水循环回用,蒸汽冷凝水经收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碱减量废水经碱减量废水酸析处理装置后产生的酸析滤液与废气治理喷淋水、污泥滤液、印染工艺废水、地面雨水和生活污水统一收集处理后排入污水处理站进行预处理,部分废水通过回用系统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回用部分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最终排入绍兴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实际设计:1套处理能力16000t/d污水预处理系统,1套600t/d的碱减量废水酸析预处理装置。 | (1)综合废水外排池(★4#)中的pH、CODcr、SS、氨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色度、硫化物、AOX、二氧化氯监测两日日均最大值均符合《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2中的间接排放标准,六价铬、苯胺类化合物监测两日日均最大值均符合2015年第41号关于调整《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部分指标执行要求的公告中规定的《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1中的间接排放标准,CCODcr、五日生化需氧量和锑监测两日日均最大值均符合2015年第19号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修改单的公告中500mg/L、150mg/L、0.10mg/L的排放标准。 (2)回用水回用池(★5#)中的pH、CODCr、SS、浊度、色度、铁、锰、总硬度、电导率监测两日日均最大值均符合《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71-2020)中规定的水质要求。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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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喷淋+间接冷却+静电、次氯酸钠+碱喷淋、水喷淋+静电、锥环形除尘、滤袋过滤+静电、碱液喷淋、静电式油烟净化器 | 颗粒物、染整油烟、VOCs、臭气浓度、甲醛、苯和苯系物排放执行《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962-2015)、污水处理站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2要求、项目烧毛废气 SO2、NOx和非甲烷总烃及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乙酸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取环境质量标准浓度限值的4倍值、直燃式定型机天然气燃烧废气SO2、NOx排放参照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规定的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不考虑含氧量)、无组织废气中硫化氢、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的要求,臭气浓度、苯、苯系物、甲醛执行《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3/962-2015)表2中标准,厂区内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目前共有定型机50台(43台天然气,7台中压蒸汽),拉幅烘干机5台,烘干机11台(3台为筒子纱烘干机),1套“一拖一”定型机废气经“水喷淋+间接冷却+静电”处理达标后,通过37m高排气筒排放;13套“一拖二”定型机废气经“水喷淋+间接冷却+静电”处理达标后,通过20m高及以上排气筒排放;4套“一拖三”定型机废气经“水喷淋+间接冷却+静电”处理达标后,通过20m高及以上排气筒排放;1套“一拖四”定型机废气经“水喷淋+间接冷却+静电”处理达标后,通过37m高排气筒排放;1套“一拖一”拉幅定型机废气经“水喷淋+间接冷却+静电”处理达标后,通过40m高排气筒排放;1套“一拖二”拉幅定型机废气经“水喷淋+间接冷却+静电”处理达标后,通过40m高排气筒排放;2台定型机废气+1台烘干机废气经“水喷淋+间接冷却+静电”处理达标后,通过30m高排气筒排放;1台定型机废气+2台拉幅烘干机废气经“水喷淋+间接冷却+静电”处理达标后,通过38m高排气筒排放;1台定型机废气+4台烘干机废气经“水喷淋+间接冷却+静电”处理达标后,通过36m高排气筒排放;2台烘干机废气分别经各自的“水喷淋+静电”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3台定型机废气+1台烘干机废气经“水喷淋+间接冷却+静电”处理达标后,通过38m高排气筒排放;3台筒子纱烘干机经“碱液喷淋”处理达标后,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污水站废气(2套,其中一套接入了污泥房废气+危废仓库废气)经“次氯酸钠+碱喷淋”处理达标后,通过18m高及以上排气筒排放;烫光废气经“滤袋过滤+静电”处理达标后,通过30m高及以上排气筒排放;烧毛机废气经“水喷淋+静电”处理达标后,通过31m高及以上排气筒排放;2套拉毛机废气“锥环形除尘”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称料/配料间废气(19套)经“次氯酸钠+碱喷淋”处理达标后,通过20m高及以上排气筒排放;助剂间废气经“次氯酸钠+碱喷淋”处理达标后,通过24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处理设施均应安装用电监控装置,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达标后,通过23m高及以上排气筒排放。 | (1)一车间3#4#定型机+1台烘干机废气出口中颗粒物、染整油烟、臭气浓度(无量纲)、甲醛和VOCs排放浓度均符合《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962-2015)表1中的新建企业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规定的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 二-1车间5#6#定型机废气处理设施出口中颗粒物、染整油烟、臭气浓度(无量纲)、甲醛和VOCs排放浓度均符合《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962-2015)表1中的新建企业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规定的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三车间11#-13#定型机废气处理设施出口中颗粒物、染整油烟、臭气浓度(无量纲)、甲醛和VOCs排放浓度均符合《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962-2015)表1中的新建企业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规定的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三车间9#10#定型机废气处理设施出口中颗粒物、染整油烟、臭气浓度(无量纲)、甲醛和VOCs排放浓度均符合《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962-2015)表1中的新建企业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规定的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5) 四车间14#15#定型机废气处理设施出口中颗粒物、染整油烟、臭气浓度(无量纲)、甲醛和VOCs排放浓度均符合《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962-2015)表1中的新建企业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规定的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6)四车间16#定型机+1#2#拉幅烘干机废气处理设施出口中颗粒物、染整油烟、臭气浓度(无量纲)、甲醛和VOCs排放浓度均符合《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962-2015)表1中的新建企业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规定的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7)五车间18#19#定型机废气处理设施出口中颗粒物、染整油烟、臭气浓度(无量纲)、甲醛和VOCs排放浓度均符合《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962-2015)表1中的新建企业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规定的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8)五车间17#定型机+4台烘干机废气处理设施出口中颗粒物、染整油烟、臭气浓度(无量纲)、甲醛和VOCs排放浓度均符合《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962-2015)表1中的新建企业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规定的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9)二-2车间24#-26#定型机废气处理设施出口中颗粒物、染整油烟、臭气浓度(无量纲)、甲醛和VOCs排放浓度均符合《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962-2015)表1中的新建企业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规定的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10)二-2车间24#-26#定型机废气处理设施出口中颗粒物、染整油烟、臭气浓度(无量纲)、甲醛和VOCs排放浓度均符合《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962-2015)表1中的新建企业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规定的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11)七-1车间27#-29#定型机废气处理设施出口中颗粒物、染整油烟、臭气浓度(无量纲)、甲醛和VOCs排放浓度均符合《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962-2015)表1中的新建企业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规定的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12)七-1车间30#定型机废气设施出口中颗粒物、染整油烟、臭气浓度(无量纲)、甲醛和VOCs排放浓度均符合《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962-2015)表1中的新建企业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规定的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13) 八车间31#32#定型机废气设施出口中颗粒物、染整油烟、臭气浓度(无量纲)、甲醛和VOCs排放浓度均符合《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962-2015)表1中的新建企业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规定的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14)一车间配料间废气处理设施出口中颗粒物、臭气浓度排放浓度均符合《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962-2015)表1中的新建企业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15)六车间配料间废气处理设施出口中颗粒物、臭气浓度排放浓度均符合《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962-2015)表1中的新建企业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16)二-2车间配料间废气处理设施出口中颗粒物、臭气浓度排放浓度均符合《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962-2015)表1中的新建企业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17)七-2配料间废气处理设施出口中颗粒物、臭气浓度排放浓度均符合《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962-2015)表1中的新建企业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18)八车间配料间废气处理设施出口中颗粒物、臭气浓度排放浓度均符合《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962-2015)表1中的新建企业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19)二-2车间1台烘干机废气处理设施出口中颗粒物和臭气浓度(无量纲)的监测结果均符合《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62-2015)表1中的新建企业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20)四车间烧毛机废气处理设施出口中颗粒物和臭气浓度(无量纲)的监测结果均符合《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62-2015)表1中的新建企业限值要求;SO2和NOx的监测结果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 (21)四车间拉毛机废气处理设施出口中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均符合《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62-2015)表1中的新建企业限值要求。排放浓度均符合《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962-2015)表1中的新建企业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22)八车间烫光废气处理设施出口中颗粒物和的排放浓度均符合《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62-2015)表1中的新建企业限值要求;SO2和NOX的监测结果均符合《浙江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实施改造”。 (23)九车间35#-37#定型机+1台烘干机废气处理设施出口中颗粒物、染整油烟、臭气浓度(无量纲)、甲醛和VOCs排放浓度均符合《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962-2015)表1中的新建企业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规定的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4) 九车间配料间废气处理设施出口中的颗粒物、臭气浓度(无量纲)的排放浓度均符合《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62-2015)表1中的新建企业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25)十车间40#41#定型机废气处理设施出口中颗粒物、染整油烟、臭气浓度(无量纲)、甲醛和VOCs排放浓度均符合《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962-2015)表1中的新建企业排放限值要求。 (26)十车间38#39#定型机废气处理设施出口中颗粒物、染整油烟、臭气浓度(无量纲)、甲醛和VOCs排放浓度均符合《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962-2015)表1中的新建企业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规定的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7)十一车间42#-45#定型机废气处理设施出口中颗粒物、染整油烟、臭气浓度(无量纲)、甲醛和VOCs排放浓度均符合《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962-2015)表1中的新建企业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规定的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8) 十一车间配料间废气处理设施出口中的颗粒物、臭气浓度(无量纲)的排放浓度均符合《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62-2015)表1中的新建企业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29)染纱一车间3台纱线烘干机废气处理设施出口中的颗粒物、臭气浓度(无量纲)和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均符合《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62-2015)表1中的新建企业限值要求。 (30) 十二-1车间配料间废气处理设施出口中的颗粒物、臭气浓度(无量纲)的排放浓度均符合《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62-2015)表1中的新建企业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31)染纱二车间配料间废气处理设施出口中的颗粒物、臭气浓度(无量纲)的排放浓度均符合《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62-2015)表1中的新建企业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32)十二-1车间1台烘干机废气处理设施出口中的颗粒物、臭气浓度(无量纲)的排放浓度均符合《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62-2015)表1中的新建企业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33)十三车间3#拉幅烘干机(复式)废气处理设施出口中颗粒物、染整油烟、臭气浓度(无量纲)、甲醛和VOCs排放浓度均符合《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962-2015)表1中的新建企业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规定的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4)三车间4#拉幅烘干机(复式)+5#拉幅烘干机废气处理设施出口中颗粒物、染整油烟、臭气浓度(无量纲)、甲醛和VOCs排放浓度均符合《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962-2015)表1中的新建企业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规定的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5)染纱一车间助剂间废气处理设施出口中的颗粒物、臭气浓度(无量纲)的排放浓度均符合《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62-2015)表1中的新建企业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36)染纱一车间配料间废气处理设施出口中的颗粒物、臭气浓度(无量纲)的排放浓度均符合《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62-2015)表1中的新建企业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37) 染纱一车间盐碱调料间废气处理设施出口中的颗粒物、臭气浓度(无量纲)的排放浓度均符合《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62-2015)表1中的新建企业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38) 1#污水站+污泥房+危废仓库废气处理设施出口中甲烷总烃的监测结果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三级标准,氨、硫化氢排放速率和臭气浓度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2的要求。 (39)2#污水站废气处理设施出口中氨、硫化氢排放速率和臭气浓度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2的要求。 (40)食堂油烟废气处理设施中油烟的排放浓度和处理效率均符合《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中的大型规模要求。 (41)无组织废气监控点中,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新污染源二级排放标准限值;硫化氢和氨的排放浓度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中二级标准;乙酸排放浓度符合环评报告建议值;臭气浓度、苯、苯系物和甲醛的排放浓度均符合《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3/962-2015)表2中标准限值,硫化氢和氨的排放浓度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的要求。 (42)厂区内车间外非甲烷总烃小时平均值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的要求。 | 达标 |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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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隔声降噪 | 项目厂界西南、西北、东北三侧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功能区标准,东南侧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区标准 | 隔声降噪 | 厂界西南、西北、东北三侧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东南侧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区标准。 | 达标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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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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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置原则,建立台账制度,规范设置废物暂存库,危险废物和一般固废分类收集、堆放、分质处置,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项目产生的定型废油、危化品废包装材料、含铬污泥、废乙酸丁酯、定型油泥、废墨水盒等危险废物应控制在857.73吨/年以下,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产生的污泥控制在20000吨/年以下,白泥控制在2500吨/年以下,并委托相关单位安全处置,项目产生的废布料、废纱、废膜、废网、普通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固废应收集后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危险废物在厂区内暂存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过程的污染控制,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 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有废布料、废纱、废网、废膜、普通包装材料、碱减量污泥(白泥)和污泥,危险废物有危化品废包装材料(内包装袋)、危化品废包装材料(废机油桶)、危化品废包装材料(废硫酸试剂瓶)、废乙酸丁酯、含铬污泥、废墨水盒、定型油泥、定型废油和保险费包装桶(环评中保险粉包装采用袋装,产生的危险固废为“危化品废包装材料”。因企业更换了保险粉生产供应商,保险粉包装采用有内衬袋的桶装,保险粉生产供应商尚不具备回收废包装桶的条件,因此,为加强管理,防止和减少环境风险发生,保险粉“废包装桶”暂时按危险固废处置,危废代码“IW49900-041-49”,委托环评单位出具了相应的补充说明)。 项目印花工艺和制网工艺暂未建设,因此暂不产生废网、废乙酸丁酯、含铬污泥和废墨水盒,废布料、废纱和废膜由物资公司回收,碱减量污泥(白泥)委托绍兴华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处置,污泥委托浙江浙能滨海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和浙江龙德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处置,危化品废包装材料(内包装袋)、危化品废包装材料(废机油桶)和危化品废包装材料(废硫酸试剂瓶)委托绍兴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定型油泥和定型废油委托委托绍兴光之源环保有限公司处置,保险粉废包装桶委托绍兴金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收集统一处置。 本项目建有100m2的一般固废仓库,1个105m2的碱减量污泥(白泥)堆场,1个260m2的污泥堆场,地面硬化层现场勘察无明显裂痕,一般固废分类分区堆放,设置有相应的标识牌;150m2的危废仓库一间和14个车间定型废油储存罐/池(贮存能力为10吨、3吨、5吨、6吨、4吨和2吨,储存罐/池四周做有防腐防漏措施和围堰,每日有相应的负责人去巡视并观察贮存量并做好记录,定时清运),目前危废仓库面积能够满足生产所需。危废仓库满足“四防”(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要求,具有完善的防渗措施及液体渗漏收集措施,地面硬化层现场勘察无明显裂痕,危险废物分类分区堆放,设置有相应的标识牌,危废五联单台账完整。 | 已落实 |
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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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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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落实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你公司须结合现有生产实际和在建项目情况,加强员工环保技能培训,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制订环境风险防范及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柯桥分局备案。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应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周边企业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定期开展应急演习。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及危废贮存场所等,须与主体工程一起按照安全生产要求设计,并纳入本项目安全预评价,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你公司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 公司已制订了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相应的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和分工,制定了相应的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物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330621-2023-034-L),建有1个2000m3应急池。 | 已落实 |